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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三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名单
辽宁省
福建省
河南省
四川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吉林省(珲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江苏省(苏州市)
浙江省(温州市)
山东省(潍坊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三、省级层面政策
1.《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19〕47号)(2019年5月)
广州市、深圳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二手车出口工作,现将在广州市、深圳市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准入条件(一)企业注册地点在广州市、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在公安、海关、税务、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无不良记录。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应具备汽车交易从业记录,从事二手车业务不低于3年,且每年二手车交易量1万辆以上;二手车展销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四)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中级以上鉴定评估师不少于5人。
(五)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资质的维修中心不少于1个。
(六)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车辆出口的海外贸易渠道,熟知出口目标国汽车产业政策。
(七)企业或企业投资方通过自建或合作形式,在出口目标国具备与二手车出口规模相匹配的售后服务能力。
二、申报材料(一)广东省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书及申请表,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业务记录、经营业绩、二手车出口业务3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车源整合、海外销售、汽配件供应、物流仓储、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境外质量和售后服务重大问题应急响应机制等)。
(二)企业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等证明实缴资金的相关文件。
(四)企业办公场所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新注册(未满一年)企业提供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准入条件第3条内容”的审计情况。
(六)中级以上鉴定评估师、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资质的维修中心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近三年二手车销售记录及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二手车来源及检测机构情况表》,提供车源合作方及检测机构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等能够体现企业境内采购能力及检测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以上证明材料)(八)《企业2019年二手车出口目标量化情况表》以及《企业二手车境外销售渠道情况表》,可提供销售合作方情况介绍、合作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协议、汽车出口能力证明文件等能够体现企业二手车境外销售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以上证明材料)(九)《企业二手车出口售后维修和零配件供应体系情况表》可提供售后服务合作协议、零配件供应能力证明文件等能够体现企业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以上证明材料)三、申报要求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10份,按A4纸规格打印,按申报材料顺序胶装成册(附目录),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准备PPT演示资料用于现场答辩,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四、申报时间和流程请广州、深圳市商务局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于6月10日前收集汇总报我厅,省属有关企业申报材料直接上报。我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有关企业考察和现场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广东省商务厅
2019年5月27日
2.《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二手车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商务电字〔2019〕4号)(2019年6月)
广州、深圳市商务局、公安局,广州海关、深圳海关: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要求,经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东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2019年6月20日
附件
广东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为规范有序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二手车出口工作部署要求,开展广东二手车出口业务,打造集交易、物流、金融等一体的二手车出口服务体系,加强二手车市场流通,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做好外贸稳增长工作,推动广东外贸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对标国家要求原则,严格遵循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商贸函〔2019〕165号文件要求,扎实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二)坚持市场化标准原则。出口车辆应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满足出口目标国市场和客户霸求。出口目标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符合我省出口标准。
(三)坚持质量安全原则。切实维护中国的国际形象和信誉,严把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出口标准、被盗抢、拼装、报废等车辆出口。
(四)坚持责任追溯原则,坚持“谁出口、谁负责”,二手车出口企业是第一责任主体,严榕覆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
三、实施范围
根据广东二手车保有量和市场交易量实际,首先在广州市、深圳市甄选5家二手车出口企业开展业务,工作成熟后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四、工作目标
建立广东二手车出口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二手车出口模式,培育一批成熟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拓展二手车出口海外市场,促进广东外贸高质量发展。
五、企业准入条件及甄选方法
(一)企业注册地点在广州市、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在公安、海关、税务、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无不良记录。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应具备汽车交易从业记录,从事二手车业务不低于3年,且每年二手车交易量1万辆以上;二手车展销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四)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中级以上鉴定评估师不少于5人。
(五)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资质的维修中心不少于1个。
(六)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车辆出口的海外贸易渠道,熟知出口目标国汽车产业政策。
(七〉企业或企业投资方通过自建或合作形式,在出口目标国具备与二手车出口规模相匹配约售后服务能力。
省商务厅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组织专家评审。
六、出口标准
(一)出口车辆应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出口目标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符合我省出口相关标准。
(二)我省二手车出口检测标准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
(三)禁止出口车辆。
1.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
2.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或车架号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号码不一致,或有非法凿改痕迹的车辆。
3.被盗抢、非法拼装等违规车辆。
七、加强管理
(一)建立考核与退出机制。省商务厅将牵头草拟《广东省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并将结果报商务部备案。重点要求企业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与售后服务保障。对违反二手车出口相关管理规定的出口企业,省商务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将取消二手车出口资格。
(二)加强二手车溯源管理,坚持“谁出口、谁负责”原则,要求企业建立“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二手车溯源系统,做到“一车一档”,实现收车、交易、转移登记、整备、检测、出口、注销、售后服务等环节全流程可追溯。
(三)严把出口产品质量关。制定完善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明确检测项目和合格标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四)出口操作流程
1.国内收车:出口企业在国内收购车辆。
2.转移过户:出口企业侬法办理二手车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3.海外交易:出口企业与海外购车客户进行商务洽谈、车辆交易,签署交易合同。
4.出口许可证申请:出口企业樊交相关材料向省商务厅申请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5.报关通关:出口企业向海关提交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办理出口报关通关手续。
6.车辆注销:出口企业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相关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企业责任义务。出口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竟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制定合理的出口业务计划,出口企业获批后,1个月内至少完咸一单二手车出口业务、截至2019年底前完成承诺的二手车出口任务。同时,建立海外销售网络、售后服务阿络、汽配件供应体系,物流体系、质量问题应急响应机制。
八、工作机制
为规范有序推进广东二手车出口工作,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海关总暑广东分署、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广州市商务局、深圳市商务局、广州海关和深圳海关共同推进的工作协调机制。
(一)省商务厅
1.统筹、协调、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
2.办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3.负责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建立考核与退出等管理机制。
(二)省公安厅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二手车转移、注销登记,督促各地为办理二手车转移、注销登记提供更多便利。
(三)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协调省内海关根据国家二手车出口有关规定开展二手车出口通关监管工作。
(四)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
向国家税务部门争取二手车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和监督。
(五)广州市商务局、深圳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
(六)广州海关、深圳海关
根据国家二手车出口有关规定开展二手车出口通关监管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及负责人,专人负责协同推进,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原则,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二手车出口业务事中事后监管,防控各类风险,强化质量安全和售后服务管理。
(三)优化服务。各单位应密切跟踪二手车出口业务进展,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持续优化监管和服务模式,加强统计分析和效果评估,为企业提供出口许可证申领、口岸通关、车辆注销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
广州、深圳市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办便〔2019〕854号)、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关于启动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加快推进我省二手车出口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商贸办便〔2019〕854号文
2.关于启动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请对二手车出口企业予以备案的函(粤商务电函〔2019〕55号)
广东省商务厅
2019年6月28日
附件3: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请对二手车出口企业予以备案的函》
(粤商务电函〔2019〕55号)
商务部(外贸司):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要求,我厅组织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通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经征求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意见,确定广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广东好车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澳康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湾国际汽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汽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为我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
现将上述5家企业基本情况上报,请予以备案。
附件:1.备案企业简介
2.2019年出口数量目标
广东商务厅
2019年6月25日
备案企业简介
1.广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下简称“广东旧车”),于1997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国内贸易部批准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是由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二手车专业经营机构,也是华南地区最大最早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企业之一。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888号广东汽车市场内,占地3万多平方米,主要经营业务包括二手车收购、置换、销售、寄售、二手车交易、代办过户等业务,业务形式多样,服务功能齐全。二十余年来,公司持续为客户提供二手车交易服务以及为省内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出租车企业提供车改、置换、更新等服务,深受社会各界好评,在广大用户的心目中享有极高的信誉。广东旧车将持续不断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2.广东好车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注册资金1亿元,是由广东省汽车电子商务促进会牵头,组织广东省二手车知名企业、全国二手车百强企业合资成立的二手车经营企业,是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理事、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二手车出口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广东省汽车电子商务促进会执行会长。公司通过强强联合,发挥各股东及合作伙伴优势,整合二手车出口资源,开拓二手车出口新渠道,打造“中国好车”出口第一品牌,拓展非洲、东南亚、俄罗斯、南美、中东等海外市场。主营业务为汽车产业投资、汽车/二手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配件、维修保养、展销、出口、互联网交易、汽车交易市场、汽车租赁、仓储物流、金融等。建立完善的国内采购网络、海外销售网络、互联网跨境交易平台、海外售后服务网络、汽配件供应、物流、金融、溯源等出口体系,提供多层次的一站式专业服务。在华南、华东、西南、华北等拥有汽车出口基地2个、专用汽车码头2个、出口中心9个、售后服务中心4个、全国物流布点,服务二手车经销商客户近千家,覆盖全国重点市场地区,每年二手车交易总量达31万辆,交易额达59亿元,二手车展销面积达44平方米。在海外市场通过自建、收购合并等方式设立海外分公司,拥有多家海外4S店和一批专业管理人员。
3.澳康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澳康达”)创立于1999年。作为最早一批专注二手车经营的行业先行者,澳康达追求卓越发展,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性更强、诚信度更高的服务模式,从二手车企业中脱颖而出,成为中国二手车行业领军者。迄今为止,澳康达发展成为一个全球知名的二手车独立经销商。2013年投入使用的深圳澳康达名车广场,首创了自有品牌+自建物业+自主经营的二手车发展之路,占地1万m²,建筑面积12万m²,12层全空调全玻璃幕墙立体展厅,集名车交易、汽车精品商城、维修保养中心、汽车文化生活、车管所、金融机构、高级会所为一体。澳康达摈弃了租赁经营方式,也不做单一的平台经营或中间服务商,而是深耕二手车行业,从售前、售中到售后的每一个环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尊贵服务、客户重复购买率超过60%。作为行业创新先行者,澳康达不仅铸就了行业美誉度第一的实体二手车品牌,同时也搭建了多维度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将线下展厅与线上实现无缝对接,连接起全国各地的名车爱好者,远程享受澳康达优质服务。全国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已具备深厚积淀,澳康达的全国布局已经顺势拉开序幕。目前,澳康达在上海、天津、成都等地均拥有已建和在建的名车广场,很快,在国内一线城市均将有澳康达名车广场拔地而起,售前、售中、售后全方位一体化的名车服务链,让客户轻松享受愉悦的名车生活,澳康达,已经成为中国名车消费者的首选品牌。
4.深圳市前海湾国际汽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由深圳市兆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易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共同投资设立。投资方均是在汽车经销服务行业从业15年以上的汽车企业集团,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业务资源和实力。2016年初,公司获准成为深圳市首批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认可的两家平行进口试点平台之一。经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抓住了货源、通关、售后和监管四个关健环节,在全国首次提出并全面构建了“一个平台四大体系”的“前海+”平行进口汽车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可提供全产业链服务,该创新模式得到了商务部的认可。立足平台企业的发展优势,公司在全球范围积极拓展业务,已在迪拜、沙迦、阿曼、英国、德国、波兰、洛杉矶、墨西哥等国际和地区开展了业务往来,熟悉国际汽车市场、汽车国际贸易渠道资源及当地国家或地区的汽车产业政策。截止目前经平台进口的品牌涵盖奔驰、宝马、丰田、路虎、保时捷等国内平行进口车市场各主流车型,先后持有8个车型的3C证书,业务已拓展至全国24个省、直辖市,覆盖54个城市。
5.广汽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广汽商贸”)是广汽集团下属其全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3月,注册资本32.4亿,资产总额268亿元,主要业务涵盖汽车销售与后市场服务、物流服务、国际贸易、配套服务,位列2019年中国汽车经销商集团百强第22位。近年来,广汽商贸加快二手车市场布局,建设有二手车线上交易平台和线下实体二手车交易中心相结合的二手车业务体系,打造承载汽车电商、金融与租赁服务、二手车交易、售后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全产业链汽车服务综合平台,拥有丰富的国内二手车业务经验。广汽集团传祺品牌车型已经远销海外16个国家,在东南亚、中东、非洲、南美、俄罗斯有经销商网络和完善的售后体系,未来可以为二手车出口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4.《广东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企业名单公示》(2019年6月)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19〕47号)要求,通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经商省公安厅、海关广东分署意见,拟确定专家评审得分前5名的广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广东好车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澳康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湾国际汽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汽商贸有限公司为我省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企业,现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实名向省商务厅书面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对所提异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匿名反映问题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19年6月18日至6月24日。
受理单位: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19年6月18日
5.《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二手车出口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220号)(2019年9月)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4月26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见附件1),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经商务部批准,我省首批5家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见附件2))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第一批二手车已出口国外,为全省外贸增长贡献了力量。同时,试点企业反映,受所在地市环保、小客车总量调控等因素影响,办理出口业务中,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繁琐,流程复杂,部分营运车辆无法办理营转非登记等,制约了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顺利推进。
积极稳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是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做好外贸稳增长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国家出台进一步优化出口业务政策前,按照省政府要求,为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二手车出口试点任务,现就二手车出口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试点企业在各地收购的待出口二手机动车,暂不受企业所在辖区限制,可在全省各地车管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车辆直接转移登记到企业名下。
试点企业在外省收购的待出口二手车,由企业根据出口业务需要,选择省内车管所申请办理转入登记,不受系统或者档案资料签注的转入地车管所限制。企业在当地设有分公司的,按现有规定办理转入该企业分公司名下,在办理转入后,可以同时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单位名称变更备案,由分公司变更为试点企业。
试点工作期间,各地要为试点企业提供工作便利,不得擅自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转移条件。除广州、深圳受小客车总量调控要求外,符合迁入地在用车环保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检验有效期和机动车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经核查比对,无未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及被盗抢信息的,应办理转入登记业务。
办理转移登记时,试点企业提供的身份证明为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住所为试点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地址。车管所在企业首次申请办理业务时备案上述证明文件原件后,可凭加盖公章复印件再次办理相关业务。
二、进一步优化办理登记工作流程
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待出口二手车登记流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要鼓励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开办二手车登记服务站,为本企业待出口车辆办理登记服务。试点企业跨省、跨地市收购待出口二手车,直接向转入地车管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车管所应当协调车辆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异地委托查验,查验车辆后,向转出地车管所申请转出车辆档案。异地委托查验和转入登记查验合并进行。待出口出租车、大客车、公交车等营运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如使用性质发生变更(营转非)需要查验车辆的,与转移登记合并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企业因整备车辆,需改变车身颜色、增减座位的,不再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三、进一步加强出口二手车监管
各地在优化便利出口二手车登记业务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出口二手车监管工作。车辆转移登记至试点企业名下后,属重点车辆的,所在地车管所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车辆因故不出口的,须重新按照现行规定及标准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恢复原状或办理注销登记;营运车辆无法出口的,原则上应办理注销登记。二手车办结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试点企业应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向车管所申办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出口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各地应要求试点企业签订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3),明确试点企业的权利义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定期抽查车辆登记及管理情况,发现企业违规办理业务、原营运车辆违法参与营运或者出现非整备出口需要上路行驶的,通报商务部门倒查并追究试点企业责任,直至取消出口资格,列入黑名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出台进一步优化出口业务政策后,按国家新政策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9年9月6日
6.《广东省商务厅关于明确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19〕75号)(2019年9月)
广州、深圳市商务局,二手车出口企业: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办便〔2019〕854号)要求,我省积极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结合当前业务开展情况,为优化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进一步扩大出口业务,经征求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意见,现就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目标国有二手车准入标准的,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时,出口企业出具出口二手车符合目标国准入标准情况声明(见附件1),不需提交车辆检测报告。
二、出口目标国没有二手车准入标准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出口二手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时,提交车辆行驶证年审有关证明及二手车出口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视同车辆检测报告。
(二)出口二手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外的,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时,需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广东省二手车出口车辆检测内容》(见附件3)检测合格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口二手车符合目标国准入标准情况声明
2.二手车出口企业承诺书
3.广东省出口二手车检测内容
广东省商务厅
2019年9月27日
附件3:
广东省二手车出口车辆检测内容
一、人工检验
1、是否属于禁止出口车辆类型
出口二手车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不予检验。
2、基本检验
送检机动车应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轮胎侧壁无破裂,发动机应运转平稳,不应有与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3、车辆唯一性检查
根据《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外廓尺寸、轴距、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栏板高度、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客车应急出口、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货厢),对货车应测算后悬,确认是否与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一致。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测量相关长、宽、高尺寸参数,核对同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4、车辆外观检查
①车身(车厢)内外有明显影响行驶安全的需整改;
②货厢安装是否牢固,其栏板和底板是否规整及强度是否明显不足,装置的安全架是否完好无损;
③乘用车的前后部是否设置了保险杠,货车是否设置了前保险杠,是否完好;
④折翻式驾驶室的固定是否可靠;
⑤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轮毂不应有明显变形、轮胎的胎面、胎壁有无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光头和变形;
⑥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装备的侧面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
5、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
①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是否齐全正常,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正常。
②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是否齐全正常。
③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是否齐全正常。
6、发动机舱
①打开发动机罩(或翻转驾驶室),检查目视可见的发动机各系统机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蓄电池桩头与导线连接是否牢固;检查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捆扎、固定、绝缘保护等是否完好,各种管路是否完好、固定可靠,有无易燃物件;
②对于使用液压制动(含液压传动离合)的汽车,目视检查储液器的液面高度及有无泄漏;
7、发动机运转情况
①检查发动机能否正常起动;起动发动机,检查怠速运转、电源充电状况、各仪表及指示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发动机急加速过程中及在较高转速时急松油门能否回至怠速状态和有无“回火”、“放炮”等异常状况;检查有无漏水、渗油、漏气现象及水温、油压指示是否正常;检查点火开关关闭后发动机能否迅速熄火;对柴油车还应检查停机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②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滴漏现象;
8、车内检查
①车内是否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②门锁及门铰链是否正常;门锁内外是否锁止与打开正常;
③所有座位是否均配置了有效的安全带,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
④所有风窗玻璃应齐全;
9、底盘动态检验
①转向系
行驶时检查车辆是否具有自动回正能力及保持直线行驶的能力。
②传动系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检查:离合器工作是否平稳正常;
③制动系
以20km/h左右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初步掌握车辆制动协调时间、释放时间和有无跑偏现象。对气压制动汽车,踩下并放松制动踏板若干次,使制动气压下降至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检查低气压报警装置是否报警。
④仪表和指示器
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检验员应注意观察车辆配备的各种仪表和指示器是否有异常情形。
⑤各部件在机动车连续行驶后观察,不应有滴漏现象。10、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①转向系部件
各部件不应松动;
转向过程中不应有干涉或摩擦现象。
②传动系部件
变速器等部件应连接可靠;
传动轴、万向节及中间轴承和支架不应有裂纹和松旷现象,不应有明显漏油现象。
③行驶系部件
车架纵梁、横梁不应有明显变形、损伤,铆钉、螺栓不应缺少或松动;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拉杆和导杆不应松旷和移位。
④制动系部件
制动主缸、轮缸、管路等不应漏气、漏油,制动软管不应有开裂、被压扁、鼓包等现象;
制动系管路与其他部件无摩擦和固定松动现象。
⑤其它部件
发动机的固定应可靠;
排气管、消声器应安装牢固;
燃料箱应固定可靠,不应漏油;燃料管路与其他部件不应有碰擦。
二、仪器设备检验
1、行车制动
台式空载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7258-2017中7.11.1的相关要求。
2、驻车制动
台式空载检验驻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7258-2017中7.11.2的相关要求。
7.《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落实二手车出口便利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238号)(2019年10月)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我局《关于做好二手车出口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2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按照要求,积极为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提供工作便利,办理了一批待出口车辆转移登记业务,促进了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试点企业也反映:部分地市车管所存在办事效率不高、要求反复提交证明材料,甚至擅自增加审核条件等问题。省政府高度重视二手车出口试点工作,国家也将进一步调整政策,优化二手车出口业务流程。为推动全省二手车出口工作,为完成二手车出口任务创造有利条件,现就交警部门进一步落实二手车出口便利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不折不扣按照《通知》要求,允许试点企业待出口车辆在各地车管所申请办理移登记业务,不受企业所在辖区限制,车辆直接转移登记到企业名下。各地不得以工作量大等原因为由,限制二手车出口企业业务量、拖延办理时间,不得擅自增加或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转移条件,不得指定交易机构或者审核特定交易机构开具的发票。如违反上述要求一经查实的,我局将约谈该市支队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全省。
二、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措施,车管所在企业首次申请办理业务时,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经备案试点企业证明文件后,由企业提交复印件办理相关业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待出口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时,按照现有业务流程办理,但可不再由企业领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已制作的牌证可由车管所负责收存,车辆出口后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时,按规定销毁相关牌证。
四、办理车辆转入业务时,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无法核查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信息的,应当以纸质保险文本为准,准予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五、各地要为试点企业提供工作便利,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实行车管业务预约的地市,尽可能为企业开通快捷办理业务的绿色通道。试点企业所在的广州、深圳两市交警部门,要主动与环保、小客车总量调控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出口二手车转移登记需要解决的环保、指标问题,在国家未出台新的便利政策前,确保试点企业待出口车辆能够顺利办理转移登记。
各地在办理二手车出口车辆登记业务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9年10月12日
8.《广东省关于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综合评估结果的公示》(2020年12月)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要求,我省组织开展了二手车出口企业综合评估工作。通过企业自评、广州和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综合评估结果排序,现予以公示。
1.广东好车控股有限公司
2.广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3.广汽商贸有限公司
4.深圳市澳康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5.深圳市前海湾国际汽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对以上结果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实名向省商务厅书面反馈。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2日-28日
受理单位: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20年12月22日
9.《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21年度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21〕9号)(2021年1月)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要求,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开拓二手车国际市场积极性,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推动我省二手车出口业务稳步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新遴选一批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准入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近3年在公安、海关、税务、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无不良记录。
(二)企业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实缴资本或银行投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开拓二手车出口市场能力。
(四)企业或企业投资方通过自建或合作方式在出口目标国具备与二手车出口规模相匹配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较强的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
二、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书及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转口贸易、汽车出口贸易等)、经营业绩、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3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车源整合、海外销售、汽配件供应、物流仓储、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境外质量和售后服务重大问题应急响应机制等)。
(二)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等证明实缴资金的相关文件。
(四)企业及网点办公场所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未满一年)企业提供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2021年二手车出口情况表》(见附件3),可提供销售合作方情况介绍、合作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合同/协议、汽车出口能力证明文件等能够体现企业二手车出口销售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以上证明材料)
(七)《境外售后维修和零配件供应网点情况表》(见附件4),可提供售后服务合作合同/协议、零配件供应能力证明文件等能够体现企业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以上证明材料)
(八)曾经与二手车出口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填报《已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情况表》(见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6份,用A4纸打印,按申报材料顺序胶装成册(附目录),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不符合要求将取消企业参加评审的资格。请各市商务局严格把关,于2月5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省商务厅(贸管处),省属有关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商务厅(贸管处),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商务厅
2021年1月15日
10.《广东省关于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2021年3月)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要求,我省组织开展了新一批二手车出口企业遴选工作。通过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评审结果排序,现予公示。
1.广州高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深圳市宏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3.广州市东风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4.东莞市弘强旧机动车进出口有限公司
5.丝路之宝(广州)汽车城有限公司
6.深圳市通利华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
7.深圳乾泰能源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8.茂名市雅麒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9.珠海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及确凿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及确凿的证明材料。凡匿名反映情况,或未提供可查证的线索,或逾期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1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共7天)。
广东省商务厅
2021年3月15日
11.《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公布二手车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2021年4月)
各地级以上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要求,我省对首批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进行了综合评估,并遴选了新一批二手车出口企业。
经报商务部备案核准,目前全省二手车出口企业共10家,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1.广东广物优车科技有限公司
(原广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2.广东好车控股有限公司
3.广汽商贸有限公司
4.广州高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广州市东风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6.丝路之宝(广州)汽车城有限公司
7.深圳市宏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8.深圳市通利华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
9.深圳乾泰能源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10.东莞市弘强旧机动车进出口有限公司
请有关市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企业把好质量关,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有序推动我省二手车出口业务稳步发展。
特此通知。
广东省商务厅
2021年4月14日
12.《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二手车出口企业综合评估情况的通报》(粤商务管函〔2022〕93号)(2022年6月)
广州、深圳、东莞市商务局,各二手车出口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22〕69号)要求,我厅会同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对2021年广东省10家二手车出口企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经企业自评、地市商务局初审、专家组评审和对外公示,得出综合评估结果,现按评分高低排名通报如下:
1.广东广物优车科技有限公司;
2.广东好车控股有限公司;
3.深圳乾泰能源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4.深圳市通利华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
5.东莞市弘强旧机动车进出口有限公司;
6.广州高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丝路之宝(广州)汽车城有限公司;
8.广汽商贸有限公司;
9.广州市东风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0.深圳市宏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明确“支持更多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二手车出口质量”。为贯彻落实国办意见,进一步推动广东二手车出口业务稳步发展,请各单位加强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结合落实国家、省有关稳外贸促消费系列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促进二手车出口的支持政策,鼓励企业抱团参加国际展会拓展国际市场,多措并举降低海运成本,持续培育二手车出口品牌,支持骨干企业打造二手车出口基地,积极为企业协调对接出口信贷、信保等惠企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难纾困、创新发展,为广东经济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广东省商务厅
2022年6月8日
1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二手车出口企业资格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22〕138号)(2022年9月)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商务部公安部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我省二手车出口规模,推动二手车出口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新遴选一批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准入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或近3年在公安、海关、税务、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无不良记录。
(二)企业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开拓二手车出口市场能力。
(四)企业或企业投资方通过自建或合作方式在出口目标国具备与二手车出口规模相匹配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较强的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
二、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书及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转口贸易、汽车出口贸易等)、经营业绩、未来3年二手车出口业务发展计划及实施方案(包括车源整合、海外销售、汽配件供应、物流仓储、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境外质量和售后服务重大问题应急响应机制等)。
(二)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相关管理制度。
(四)企业及网点办公场所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未满一年)提供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2021年新车/二手车出口情况表》(见附件3),可提供销售合作方情况介绍、合作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合同/协议、汽车出口能力证明文件等能够体现企业汽车出口销售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以上证明材料)
(七)《境外售后维修和零配件供应网点情况表》(见附件4),可提供售后服务合作合同/协议、零配件供应能力证明文件等能够体现企业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以上证明材料)
(八)已经与二手车出口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填报《已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情况表》(见附件5),并提供证明料。
三、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3份,用A4纸打印,按申报材料顺序胶装成册(附目录),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不符合要求将取消企业参加评审的资格。请各市商务局严格把关,于10月15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省商务厅(贸管处),省属有关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商务厅(贸管处)。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商务厅
2022年9月15日
1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浙发改服务〔2020〕94号)(2020年4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未完,详情请看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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