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4-08 浏览量:19
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
部分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发改产业〔2019〕967号)精神,增强我省汽车消费市场活力,畅通资源循环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四、规范二手车流通与扩大出口
(一)促进二手车流通。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拓展省外可迁入地区的市场,促进二手车加快流通。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强化二手车交易市场制度化管理,推进二手车交易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二手车联网核查制度,规范二手车交易流程,提高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登记便利性。(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拓展二手车出口市场。按照报关一体化制度要求,企业可按市场需求自行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建立便捷化通关渠道。积极推动客车、货车等营运二手车出口。(省商务厅、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汽车消费发展环境
(一)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秩序。加大汽车消费市场监管力度,实现汽车消费部门监管数据共享,完善汽车销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便捷的汽车质量问题追溯体系,严格汽车产品质量监管,健全质量责任追究机制。(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发展汽车消费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汽车销售龙头企业发展线上线下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汽车零部件销售龙头企业建设面向后服务市场的零部件售后服务网络。鼓励汽车出行服务平台型企业构建“共享出行”“电池租赁”等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出行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氛围。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持续释放消费潜力,进一步推动汽车消费更新升级。简化购车登记、汽车更新等办事程序,推广汽车消费网上申办业务登记,实现机动车登记服务“一站式”办理,提升汽车消费服务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印发
15.《浙江省商务厅联合12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154号)(2020年12月)
各市及义乌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办)、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杭州海关和宁波海关隶属海关单位,中信保各办事处:
为进一步畅通二手车出口流程,加快出口业务,根据国家二手车出口试点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动二手车出口。支持台州、宁波、义乌等二手车出口试点地区高水平规划建设二手车出口基地,培育一批二手车出口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做大二手车出口规模,通过出口带动二手车流通,扩大新车消费。
二、扩大二手车出口类型。允许我省二手车出口企业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特种车(如公交车、垃圾运输车等)转让、竞标等处置。二手车出口企业获得车辆后,应申请转移登记,在交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待出口”事项,核发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60日。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在60日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凭出口报关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能出口的,商务部门应督促企业及时报废拆解车辆,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三、支持老旧汽车出口享受淘汰政策。将我省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并出口老旧汽车纳入地方政府出台的老旧汽车淘汰政策支持范围,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上述机动车未能出口的,进入报废拆解程序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四、支持试点地区创新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二手车出口试点经验,加强对企业规范化管理、出口实绩等方面的考核,建立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的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二手车出口的监管、政策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试点的引领作用。试点地区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出口企业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省商务厅和商务部备案。
五、严把出口二手车的质量关。试点地区要严格落实国家二手车检测标准和规定,参照《二手乘用车出口检验规范》(T/CAS357-2020)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检验规范》(T/CAS358-2020),修改和完善本地区二手车出口检测标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出口。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严禁不合格或被盗抢车辆、拼装车辆出口。试点地区要落实二手车出口企业的主体责任,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确保出口二手车的质量。二手车出口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海外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切实维护我国二手车的海外形象和信誉。
六、营造便利的出口环境。商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协调解决二手车出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会同公安、海关等部门建立车辆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管理,做到“一车一档”,逐步实现收车、交易、转移登记、整备、检测、出口、注销、售后服务等环节全流程可追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二手车出口服务,完善出口许可证和通关的无纸化作业流程,指导和支持企业完善二手车车源采集、检测维修、仓储物流、海外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投保出口信保和利用海外资信服务、税务服务等各环节,为全国二手车出口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16.《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的通知》(2022年7月)
各市、县(市、区)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以下简称《规范》)等文件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促进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放宽二手车经营主体准入
支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二手车经销”。推动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的不合理限制,允许在二手车市场以外的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按照《条例》和《规范》要求,鼓励企业法人按照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最低商业用房面积、基础配套设施标准的场所,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加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按照《办法》统一要求,落实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向商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类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面积、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三、优化二手车交易服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不得搞价格联盟或恶意竞争,不得以开发票名义收费,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
四、完善二手车发票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允许完成市场名称登记和经营主体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可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落实《通知》规定,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省外迁入限制。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
六、便利二手车转让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及其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业务。要进一步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按照规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一站式”服务。要会同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擅自增设二手车转让登记业务办理条件和门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七、扩大二手车出口
积极支持宁波、台州、义乌等地开展二手车出口试点。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行驶证并交验二手车后,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要简化服务流程,在车辆转让登记、出口许可证申领、车辆注销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
八、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健全跨部门合作机制,定期共享信息服务,建立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体系,鼓励有关机构和行业组织向二手车市场相关方,提供保险理赔、维修保养等车况信息查询服务,推进二手车信息透明化,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设区市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切实促进二手车消费创新发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0日
四、市级层面政策表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 时间 | 发布单位 | 二手车出口相关 内容 |
1 | 《广州市建设汽车国际贸易中心工作方案》 | 2022年4月 | 广州市商务局 | 对未来5年的汽车发展贸易作出规划。 |
2 |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支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项目的通知》 | 2022年6月 | 深圳市商务局 | 将启动2022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支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项目申报工作。 |
3 |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交易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2022年8月 | 深圳市商务局 | 加强深圳市二手车交易管理,做好我市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 |
4 | 《北京市促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 | 2019年6月 |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海关 | 坚持“稳妥审慎、逐步放开、放管结合、市场主导”原则,精选企业资格,严控商品质量,理顺出口流程,注重品牌口碑,有序推进二手车出口业务开展。 |
5 | 《关于申报北京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 | 2019年6月 | 北京市商务局 | 在北京市全市范围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甄选工作。 |
6 | 《关于征集北京市二手车出口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公告》 | 2019年6月 | 北京市商务局 | 为加强北京市二手车出口管理,确保出口二手车产品质量与安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二手车出口第三方检测机构。 |
7 | 《关于开展北京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外运字〔2022〕4号) | 2022年2月 | 北京市商务局 | 在北京市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批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增补工作,并公布申报的条件与流程。 |
8 | 关于印发《把握RCEP机遇助推“两区”高水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商函字〔2022〕379号) | 2022年5月 | 北京市商务局 | 推进货物贸易稳中提质,依托北京品牌汽车企业,积极对接东盟国家开展新车和二手车出口业务。 |
9 | 《关于加快二手车流通促进汽车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京商流通字〔2022〕15号) | 2022年7月 |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公安局等11个部门 | 提升二手车经营主体服务能力,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数字化转型升级。优化二手车交易流程,健全二手车交易诚信体系。支持二手车企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二手车出口企业试点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同类型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支持。 |
10 |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优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函》 | 2019年5月 | 天津市商务局 | 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现将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工作。 |
11 | 《天津市二手车出口管理暂行办法》(津商行规〔2019〕1号) | 2019年10月 |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海关、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 在天津市开展二手车出口工作,总体上采用“出口企业+配套企业”相结合的方式。配套企业的甄选采用市场化原则,由出口企业自愿选择配套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将配套企业情况报送至出口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12 | 《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1〕1号) | 2021年1月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积极推进二手车出口。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增加二手车出口企业,持续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名单动态调整。建设二手车出口监管和服务信息化平台,推动二手车出口异地核销。 |
13 | 《关于天津市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商市场〔2022〕27号) | 2022年11月 | 天津市商务局 | 进一步畅通二手车经销,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允许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 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取消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做强二手车出口贸易。 |
14 | 《市商务委关于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19年5月 | 上海市商务委 | 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企业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企业出口情况对企业名单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
15 | 《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20年度二手车出口业务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商贸发便字〔2020〕173号) | 2020年9月 | 上海市商务委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会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甄选合适的企业,作为2020年度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企业并报商务部备案,2019年度二手车业务企业名单即失效。 |
16 | 《台州市商务局关于企业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21年12月 | 台州市商务局 | 为积极推进台州二手车出口工作,根据《台州市二手车出口促进及管理方案》、《台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启动二手车出口业务企业申报工作。 |
17 | 《济宁市商务局关于申请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的通知》(济商务字〔2019〕60号) | 2019年5月 | 济宁市商务局 | 经济宁市推进梁山二手车出口基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甄选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并发布《济宁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评定标准》。 |
18 | 《关于申报二手车出口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公告》 | 2019年6月 | 济宁市商务局 | 经济宁市推进梁山二手车出口基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甄选二手车出口第三方检测机构。 |
19 | 《济宁市认定二手车出口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 | 2019年5月 | 济宁市商务局 | 在济宁市范围内认定检测水平较高的二手车出口第三方检测机构,严格检测标准,确保出口二手车辆质量。 |
20 | 关于公布济宁市二手车出口采用《二手载货汽车及挂车出口检验规范》团体标准的公告 | 2019年12月 | 济宁市商务局 | 经济宁市推进梁山二手车出口基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济宁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采用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牵头编制的《二手载货汽车及挂车出口检验规范》团体标准进行出口车辆检测。 |
21 | 《关于申报成都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的通知》 | 2021年2月 | 成都市商务局 | 成都市实行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动态管理,开展试点企业申报甄选和择优增补工作。 |
22 | 《西安市商务局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19年6月 | 西安市商务局 | 充分发挥陕西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公布出口企业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
23 | 《青岛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青商贸字〔2019〕12号) | 2019年6月 | 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公安局、黄岛海关 | 二手车出口业务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出口试点企业是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二手车车源整合、报关报验、集港运输,出口目的地国销售及售后服务保障。 建立二手车国内采购体系、二手车质量保证体系、出口溯源管理系统,建立境外销售及售后体系。鼓励试点企业采取海外自建、资源共享、多渠道合作等多种方式,形成覆盖销售国家的售后服务网络。 |
24 |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企业的通知》 | 2019年7月 | 青岛市商务局 | 依照二手车出口试点动态调整机制,拟新增3家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企业。 |
25 |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19年6月 | 厦门市商务局 | 积极稳妥推动厦门市二手车出口,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及管理工作,启动二手车出口企业甄选工作。 |
26 | 《太原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 | 2021年1月 | 太原市商务局、太原市公安局、晋阳海关 | 建立二手车国内采购体系鼓励支持试点企业通过建立国内二手车采购体系,全面开展二手车采购工作,保证出口二手车车源采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建立二手车质量保证体系,二手车出口溯源管理系统、境外销售及售后体系。 |
27 |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申报太原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的通知》 | 2021年1月 | 太原市商务局 | 2020年11月30日,太原市获批国家第二批二手车出口试点城市。根据《太原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甄选工作。 |
28 | 《太原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 2021年1月 | 太原市商务局 | 加强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的管理和规范,推进二手车出口业务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太原市二手车行业现状制定本办法,规范太原市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准入、出口许可、监督管理等。 |
29 | 《关于申报长春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 | 2020年12月 | 长春市商务局 | 推动我市二手车出口工作,根据《长春市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甄选工作。 |
30 | 《长春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 | 2021年1月 | 长春市商务局 | 加强二手车出口的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建立高效的二手车出口运营和监管服务体系,构建二手车流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推动二手车出口行业发展取得更高质量。建立出口企业管理体系,明确出口企业准入条件与责任义务。 |
31 | 《关于申报2022年度长春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 | 2022年6月 | 长春市商务局 | 为推动长春市二手车出口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公布申报2022年度二手车出口企业的有关事项。 |
32 | 《关于申报义乌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 | 2021年1月 | 义乌市商务局 | 积极推动义务市二手车出口工作,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工作。 |
33 | 《芜湖市二手车出口工作实施方案》(芜商贸发〔2020〕312号) | 2020年12月 | 芜湖市商务局、芜湖市公安局、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海关 | 明确市场准入标准,落实主体责任,在二手车车源整合、检测通关、售后保障、监管服务四个关键环节,打造集交易、物流、金融等为一体的二手车出口服务体系,鼓励通过互联网新技术、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
34 | 《芜湖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芜商贸发〔2021〕9号) | 2021年1月 | 芜湖市商务局 | 为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芜湖市二手车出口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现将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甄选申报相关工作。 |
35 | 《关于申报2022年福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 | 2022年7月 | 福州市商务局 | 为积极推动我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工作,现将开展2022年福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工作。 |
36 | 《关于成立宜春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113号) | 2019年12月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立宜春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积极培育我市对外贸易新增长极、推动我市汽车流通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区域性产业集聚中心。 |
37 | 《宜春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 | 2020年12月 | 宜春市商务局 | 加强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的管理,推进二手车出口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的企业准入、甄选评审、出口许可、监督管理、业绩考核等。 |
38 | 《关于开展宜春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21年1月 | 宜春市商务局 | 根据《宜春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推动宜春市二手车出口工作,现将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工作。 |
39 | 《郑州市二手车出口工作实施方案》 | 2021年2月 | 郑州市商务局、郑州市公安局、中国金水海关 | 有序推进二手车出口业务开,以扩大对外开放为依托,创新监管模式,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加快形成二手车出口主体多样化、市场多元化、商品标准化的繁荣态势。 |
40 | 《郑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 | 2021年2月 | 郑州市商务局、郑州市公安局、中国金水海关 | 明确试点企业准入条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商务局提出试点申请,由市商务局牵头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进行甄选,通过甄选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才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
41 | 《武汉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 | 2020年12月 | 武汉市商务局 | 武汉市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出口企业是二手车出口业务的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现开展武汉市二手车企业申报工作。 |
42 | 《武汉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 | 2020年12月 | 武汉市商务局、武汉市公安局等7部门 | 上线试运行“武汉市二手车出口联网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企业把好质量关,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有序推动二手车出口业务稳步发展。 |
43 | 《关于申报株洲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的通知》 | 2020年12月 | 株洲市商务和粮食局 | 株洲获批国家第二批二手车出口试点城市,为推动二手车出口业务,现开展株洲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 |
44 | 《株洲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2020年11月 | 株洲市商务和粮食局、株洲市公安局 | 明确了株洲二手车出口工作及监管模式、备选企业的准入及退出条件、备选企业主体责任、出口车辆标准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等主要内容。 |
45 | 《柳州市商务局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柳商发〔2021〕2号) | 2021年1月 | 柳州市商务局 | 为推动柳州市二手车出口工作,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甄选工作。 |
46 | 《柳州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柳商规〔2021〕1号) | 2021年2月 | 柳州市商务局、柳州市公安局、柳州海关 | 建立柳州市二手车出口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二手车出口模式,培育一批成熟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拓展二手车出口海外市场。 |
47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21年2月 |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有关安排和要求,开展重庆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 |
48 | 《大连市商务局关于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大商务〔2021〕32号) | 2021年1月 | 大连市商务局 | 积极推动大连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工作。 |
49 |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企业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 2021年1月 | 宁波市商务局 | 为积极稳妥推进宁波二手车出口工作,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明确二手车出口企业准入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
50 | 《关于印发宁波市二手车出口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年1月 | 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2部门 | 明确市场准入标准,严格甄选优质企业,创新监管服务模式,采取全方位市场化运作方式,以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为主,第三方企业提供服务为辅,充分利用宁波二手车资源特点和港口优势,稳妥有序推进、稳步做大做强宁波二手车出口业务。 优先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梅山区块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小范围试点成熟后逐步复制、推广至我市其他区域。扩大二手车出口类型,支持老旧汽车出口享受淘汰政策。 |
51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创新发展的意见》 | 2021年4月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 支持开展二手车出口试点。落实二手车出口退税政策,优先在梅山区块试点,稳步做大做强宁波二手车出口业务。 |
52 | 《南京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工作方案》(宁商外贸〔2021〕124号) | 2021年3月 | 南京市商务局、南京市公安局 | 在二手车车源整合、检测通关、售后保障、监管服务四个主要环节,厘清部门职责,提高监管水平,精选企业资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造集交易、检测、物流、售后、金融和监管等一体的二手车出口工作体系,鼓励通过互联网新技术、外贸新业态等模式规范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
53 | 《南京市二手车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 2021年3月 | 南京市商务局、南京市公安局 | 明确企业准入条件、出口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服务体系。 |
54 |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的通知》 | 2021年4月 | 南京市商务局 | 积极推进南京市二手车出口工作,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申报工作。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严格甄选二手车出口企业。 |
55 | 《关于组织申报唐山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的通知》 | 2021年3月 | 唐山市商务局 | 为推动唐山市二手车出口工作,现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报工作。 |
56 | 《唐山市二手车出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2021年3月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积极稳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厘清我市在二手车车源整合、检测通关、售后保障、监管服务四个关键环节的责任。 明确了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的准入条件、出口企业责任义务、出口企业动态调整与退出规则。建立监督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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